聯盟章程  合作辨法  借書證編號原則  會議紀錄

高雄地區大學圖書館聯盟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年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聯盟內會員為達公平、互惠、資源共享,彼此得依下列規定進行館際合作,合作方式分為圖書互借、期刊文獻服務、參考諮詢及經驗分享等四項。
第二條、 開放互借資料
1. 僅限一般性、可外借之圖書。
2. 現期及合訂本期刊、報紙、參考書、珍善本圖書以及視聽資料、電子式資料等非書籍資料均不提供外借。
3. 電子資料庫開放聯盟讀者入館使用。
第三條、 會員彼此議定同時持有聯盟借書證五十張,供彼此讀者持憑至對方圖書館借閱圖書。
第四條、 聯盟借書證如果有遺失均需電子郵件通報召集單位圖書館及發證單位圖書館,並負擔聯盟借書證重製之工本費100元整。
第五條、 線上館際合作服務:
1. 服務平台:「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ational Document Delivery System, NDDS)」。
2. 服務項目及優惠方案
(1) 館際借書
a. 依實際郵資計算,不另收服務費。
b. 可借資料類型、借書冊數、借書期限、續借、預約、逾期罰款、遺失賠款或其他賠償及方式等,均依被申請館之規定。
(2) 文獻傳遞
a. 紙本式複印:每頁(A4)新臺幣1元整,實際郵資另計。
b. 以Ariel方式傳送者,每頁新臺幣2元整。
c. 以上均不另收服務費。
(3) 若合作館和其他圖書館間另定有更優惠之協議,得自行決定採何種方式,不受以上優惠方案之限制。
第六條、 「參考諮詢」及「經驗分享」服務以免費提供為原則。
第七條、 持聯盟借書證向貸方圖書館押證(聯盟借書證)借閱圖書,每張可借閱圖書五冊,借期十四天,不得續借和預約,每書每日逾期依貸方圖書館規定辦理之。所借之圖書遺失或損壞至不堪使用時,借方圖書館應依貸方圖書館之賠償規定賠償之。其餘相關事宜均依借方圖書館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借方圖書館以高雄地區大學圖書館聯盟館際合作名義所提出之借書申請,貸方圖書館應於二個工作天內處理完畢寄(送)出,寄送費用由借方圖書館負擔,並依實際郵資計算,不另收服務費;如貸方圖書館暫時無法借出,亦應在二個工作天內回覆說明無法借出的原因。
第九條、 彼此圖書館應教導其讀者遵守使用對方圖書館資源之各項規定,並各為其讀者在對方圖書館之借書及閱覽行為負完全之責任。
第十條、 需定期提供聯盟內之各項統計資料,由聯盟工作小組彙整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